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50年) 第四章 父母子女間的關係 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50年) 第十三條 第四章 父母子女間的關係 第十三條 父母對於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於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雙方均不得虐待或遺棄。 養父母與養子女相互間的關係,適用前項規定。 溺嬰或其他類似的犯罪行為,嚴加禁止。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