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50年)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父母對於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於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雙方均不得虐待或遺棄。

養父母與養子女相互間的關係,適用前項規定。

溺嬰或其他類似的犯罪行為,嚴加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