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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第四十七條 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均按選舉區域或選舉單位提出之。 第四十八條 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同一級的代表候選人,只得在一個選舉單位或一個選舉區域内應選。 第四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其代表候選人不限於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之代表。 第五十條 代表候選人名單,應先期公布。 第五十一條 選舉人可按代表候選人名單投票,亦可另選自己願選的其他任何選民。
第四十六條 目录 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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