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六章 選民登記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四十六條 第六章 選民登記 第四十六條 選民於選舉期間變更住址者,在取得原地選舉委員會之轉移證明後,應即列入新居住地點之選民名單。 第四十五條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