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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選民登記

第四十二條 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選舉委員會,應在選舉前辦理選民登記並發給選民證。 第四十三條 每一選民只得進行一次登記。 第四十四條 選民名單應在選舉的三十天以前公布之。 第四十五條 對公布之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者,得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應在五日内作出處理之決定;申訴人如對處理意見不服時,得向人民法庭或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庭或人… 第四十六條 選民於選舉期間變更住址者,在取得原地選舉委員會之轉移證明後,應即列入新居住地點之選民名單。
第四十一條 目录 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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