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五條 對公布之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者,得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應在五日内作出處理之決定;申訴人如對處理意見不服時,得向人民法庭或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庭或人民法院的判決即為最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