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六章 選民登記 第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四十四條 第六章 選民登記 第四十四條 選民名單應在選舉的三十天以前公布之。 第四十三條 目录 第四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