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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中央直轄市和人口在五十萬以上的省轄工業市人民代表大會、中央直轄少數民族行政單位、人民武裝部隊和國外華僑選舉之。 第二十條 各省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按人口每八十萬人選代表一人。 第二十一條 全國少數民族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一百五十人。 第二十二條 人民武裝部隊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六十人。 第二十三條 國外華僑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十人。
第十八條 目录 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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