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三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二十條 第三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二十條 各省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按人口每八十萬人選代表一人。 人口特少的省,代表名額不得少於三人。 中央直轄市和人口在五十萬以上的省轄工業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按人口每十萬人選代表一人。 第十九條 目录 第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