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三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二十一條 第三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二十一條 全國少數民族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一百五十人。 第二十條 目录 第二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