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中央直轄市和人口在五十萬以上的省轄工業市人民代表大會、中央直轄少數民族行政單位、人民武裝部隊和國外華僑選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