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四節 市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十八條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四節 市 第十八條 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按人口每五百人至二千人選代表一人。但代表總數最少不得少於三十五人,最多不得超過二百人。 第十七條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