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四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四節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四節 市 第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人口在十萬以下者,每五百人至一千人選代表一人;人口超過十萬至三十五萬者,每一千人至二千人選代表一人;人口超過三十五萬至七十五萬者,每二千… 第十七條 人民武裝部隊應選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為二人至十人。 第十八條 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按人口每五百人至二千人選代表一人。但代表總數最少不得少於三十五人,最多不得超過二百人。 第十五條 目录 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