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三節 省 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十五條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三節 省 第十五條 人民武裝部隊應選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為三人至十五人。 第十四條 目录 第四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