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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3.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4.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三節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三節 省

第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人口在二千萬以下者,選代表一百人至四百人;人口超過二千萬者,選代表四百人至五百人。 第十四條 各縣應選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人口在二十萬以下者,選代表一人至三人;人口超過二十萬至六十萬者,選代表二人至四人;人口超過六十萬者,選代表三人至五人。 第十五條 人民武裝部隊應選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為三人至十五人。
第十二條 目录 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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