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三節 省 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十三條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三節 省 第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人口在二千萬以下者,選代表一百人至四百人;人口超過二千萬者,選代表四百人至五百人。 人口和縣數特少的省,代表名額得少於一百人,但最少不得少於五十人;人口和縣數特多的省,代表名額得多於五百人,但最多不得超過六百人。 第三節 目录 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