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二節 縣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十二條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二節 縣 第十二條 人民武裝部隊應選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為一人至五人。 第十一條 目录 第三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