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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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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二節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二節 縣

第十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人口在二十萬以下者,選代表一百人至二百人;人口超過二十萬者,選代表二百人至三百五十人。 第十一條 各鄉應選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人口在二千以下者,選代表一人;人口超過二千至六千者,選代表二人;人口超過六千者,選代表三人。 第十二條 人民武裝部隊應選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為一人至五人。
第九條 目录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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