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四節 市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十七條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四節 市 第十七條 人民武裝部隊應選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為二人至十人。 第十六條 目录 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