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三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二十三條 第三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二十三條 國外華僑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十人。 第二十二條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