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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二節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

第二節 人民陪審員

第三十五條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六條 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期間,是他所參加的審判庭的組成人員,同審判員有同等權利。 第三十七條 人民陪審員必須按人民法院通知的時間到人民法院執行職務。
第三十四條 目录 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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