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 第二節 人民陪審員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三十七條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 第二節 人民陪審員 第三十七條 人民陪審員必須按人民法院通知的時間到人民法院執行職務。 人民陪審員在執行職務期間,由原工作單位照付工資;沒有工資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給以適當的補助。 第三十六條 目录 第三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