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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三節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

第三節 其他人員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執行員,辦理民事案件判決和裁定的執行事項,辦理刑事案件判決和裁定中關於財產部分的執行事項。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法院設書記員,擔任審判庭的記錄工作並管理其他有關事務。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法院的人員編制和辦公機構由司法部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 目录 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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