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 第三節 其他人員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三十九條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 第三節 其他人員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法院設書記員,擔任審判庭的記錄工作並管理其他有關事務。 第三十八條 目录 第四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