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 第二節 人民陪審員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三十六條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 第二節 人民陪審員 第三十六條 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期間,是他所參加的審判庭的組成人員,同審判員有同等權利。 第三十五條 目录 第三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