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54年) 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的名額、任期和產生辦法由司法部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