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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学生毕(结)业档案维护

第十八条 在学生离校前20个工作日内,学校应通过学生系统办理完成学生毕业或结业,按相关规定归档并永久保存毕(结)业学生学籍电子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系统根据学生毕(结)业信息自动生成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证书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学籍号、学习起止年月、专业(专业技能方向)、学制、学习形… 第二十条 结业学生三年内通过考试考核符合毕业条件,学校可准许其毕业,并及时在学生系统中更新学生相关信息,毕业时间为学校同意其毕业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历证书遗失不予补办,可由学籍主管部门依据学生系统的学籍电子档案出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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