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章 在校生学籍电子注册维护 第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在校生学籍电子注册维护 第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在就读学校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学生从就读学校进入联办学校学习,按转学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