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章 在校生学籍电子注册维护 第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在校生学籍电子注册维护 第十六条 学生个人信息变更,学校在学生或监护人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证明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生系统启动信息变更手续,上传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须依次在10个工作日内核办完成。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