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章 在校生学籍电子注册维护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在校生学籍电子注册维护 第十五条 办理学生留级、转专业、转学习形式、休学、复学、退学、注销、死亡等学籍异动业务时,由学校在学生系统启动相关业务办理程序,上传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须依次在10个工作日内核办完成。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