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学历证书遗失不予补办,可由学籍主管部门依据学生系统的学籍电子档案出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