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章 学生毕(结)业档案维护 第十八条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学生毕(结)业档案维护 第十八条 在学生离校前20个工作日内,学校应通过学生系统办理完成学生毕业或结业,按相关规定归档并永久保存毕(结)业学生学籍电子档案。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