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2013年) 第四章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 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笔试和面试考生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进行报名后,需携带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考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开展本省(区、市)考务相关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和考务流程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