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章 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金融企业应当切实规范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加强对经营管理费用的控制和审查,坚决制止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职务消费行为和奢侈浪费行为。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一律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原则上不得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报销和列支。金融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担任董事长(行长、总经理、总裁)等管理职务,并…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主要工作和生活均在境外的,可以适当参考其境外工作地水平,确定其职务消费标准。 第十七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制定和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并按规定将实施办法上报财政部、监察部和审计署备案。金融企业下… 第十八条 金融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内部监督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负责人职务消费实施监督,在企业内部建立负责人个人诚信档案。 第十九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应当由金融企业定期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条 监察部会同财政部对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金融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薪酬核定、组织考察评议的重要内容和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