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一律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