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原则上不得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报销和列支。金融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担任董事长(行长、总经理、总裁)等管理职务,并且主要工作职责和工作精力在下属企业的,可执行集团公司或母公司负责人职务消费标准,由下属企业报销和列支。金融企业负责人不得同时在集团公司(或母公司)和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报销和列支职务消费。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