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主要工作和生活均在境外的,可以适当参考其境外工作地水平,确定其职务消费标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