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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报国管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用地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及国土资源部、国… 第四十七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由各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8年1月8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财字〔1998〕第7号)、《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制度》(国…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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