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管局和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引用法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