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管局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的;
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规定配置资产的;
拒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处置的;
未履行相关程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不按规定上缴资产处置收入的;
不按规定报送资产报告或报送虚假资产信息的;
为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