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