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四十九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8年1月8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财字〔1998〕第7号)、《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制度》(国管财字〔1998〕第22号),2000年2月16日印发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3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