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四章 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预算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救灾资金预算后,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会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分解下达,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本省区域绩效目标上报财政部和应急部备案,抄送财…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救灾资金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救灾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灾区有关部门应当强化落实应急救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安排地方财政资金保障救灾工作,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并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资金… 第二十条 应急部应当指导灾区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工作,会同财政部督促地方有关部门按规定安排使用救灾资金,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年度终了开展绩效自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申请、下达资金文件,财政部下达预算文件,应当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属地救灾资金进行监管。 第二十三条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