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四章 预算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预算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救灾资金预算后,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会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分解下达,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本省区域绩效目标上报财政部和应急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区域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中央救灾资金以及与中央救灾资金共同安排用于救灾的地方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