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2019年) 第四章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督察程序和权限 第十九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一般包括督察准备、督察进驻、督察报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整改落实和立卷归档等程序环节。 第二十条 督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时间应当根据具体督察对象和督察任务确定。督察进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督察进驻结束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形成督察报告,如实报告督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督察报告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被督察对象反馈,指出督察发现的问题,明确督察整改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督察结果作为对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五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照督察报告制定督察整改方案,在规定时限内报党中央、国务院。 第二十六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过程中产生的有关文件、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整理保存,需要归档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边督边改工作。对督察进驻过程中人民群众举报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督察组交办的其他问题,被督察对象应当立行立改,坚决整改,确保有关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第二十八条 加强督察问责工作。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地方和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精准、有效问责;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 第二十九条 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具体工作安排、边督边改情况、有关突出问题和案例、督察报告主要内容、督察整改方案、督察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督察问责有关情况等…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