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2019年) 第三章 督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八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2019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督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八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回头看”的有关工作安排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的组织形式、督察对象和督察内容应当根据具体督察事项和要求确定。重要专项督察的有关工作安排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