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2019年) 第三章 督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七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201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督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七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直奔问题、强化震慑、严肃问责,督察事项主要包括: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督察的事项; 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 其他需要开展专项督察的事项。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