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201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直奔问题、强化震慑、严肃问责,督察事项主要包括: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督察的事项;

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

其他需要开展专项督察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