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201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督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向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被督察对象有关情况以及问题线索;
组织开展必要的摸底排查;
确定组长、副组长人选,组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动员培训;
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印发督察进驻通知,落实督察进驻各项准备工作。
向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被督察对象有关情况以及问题线索;
组织开展必要的摸底排查;
确定组长、副组长人选,组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动员培训;
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印发督察进驻通知,落实督察进驻各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