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201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时间应当根据具体督察对象和督察任务确定。督察进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听取被督察对象工作汇报和有关专题汇报;
与被督察对象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负责人进行个别谈话;
受理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举报;
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对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开展走访问询;
针对问题线索开展调查取证,并可以责成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
召开座谈会,列席被督察对象有关会议;
到被督察对象下属地方、部门或者单位开展下沉督察;
针对督察发现的突出问题,可以视情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实施约见或者约谈;
提请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以及个人予以协助;
其他必要的督察工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