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2019年) 第四章 督察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七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2019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督察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七条 加强边督边改工作。对督察进驻过程中人民群众举报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督察组交办的其他问题,被督察对象应当立行立改,坚决整改,确保有关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