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中央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经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审核上报的,应当逐级审核上报,并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联合省级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有关材料报送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 第二十三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二十四条 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申报环节的信息公开工作,加大申报材料审查力度。 第二十五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等方法。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应当会同中央主管部门及时开展项目审核,按程序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第二十七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的,应当主要选取自然、经济、社会、绩效等客观因素,并在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相应的权重或标准。 第二十八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的,应当主要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通过发布公告、第三方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 第二十九条 采取第三方评审的,要在资金管理办法中对第三方进行规范,明确第三方应当具备的资质、选择程序、评审内容等。 第三十条 除委托类专项有明确规定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十一条 对分配到企业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还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